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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 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
2.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地保持其法律效力。民法通常从公布施行之日起生效,但也有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的情况。民事法律废除时停止效力。民事法律的废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明文规定废除,二是新法改废旧法原则,新法颁布施行,旧法即废除。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3.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适用。由于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也就不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空、领水,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的驻外使馆、领馆,我国在境外的船舶、飞机等。
第二,凡是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内发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地区不发生效力。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即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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