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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复习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如货物运输合同等。即使只有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将意思表示理解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而不能将二者混淆。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有一定目的,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如邀请朋友看电影、去饭馆吃饭等,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的虽然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或正好相反,如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对方损失的结果等,这些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 人民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共同行为
依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
双方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双方都有达成某种协议的意思表示,但他们的目标却不一致,是相互交叉的。
共同行为是指多方意思表示平行一致地互相结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多方意思所追求的目的在方向上是相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协议。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私有房屋买卖,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书面协议。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特定形式而只要符合社会生活的一般要求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生活用品的买卖这类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时需支付相应代价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有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买卖、租赁、互易、运输等,都是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是指一方给对方某种利益,而对方接受这种利益不需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 无代价的法律行为。比如赠与、无偿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划分。诺成性民事法律行 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 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 都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交付 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等。
(五)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不同,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多数民事法律行为属有因 行为。
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依彼此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某行为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主法律行为,是 在彼此关联的行为中,无需相关行为存在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在彼此关联的行为 中,必须以相关行为为前提的行为。例如,在借贷合同与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保证合同之间,借贷 合同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主法律行为如不成 立、无效或被撤销,从法律行为也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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