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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物权
第八章物权概述与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或管领特定的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物权的本质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作为财产权,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反映了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反映的是人们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
物权最充分的表现形式是所有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表现形式。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区别而存在的,因而,物权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物权的法律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 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范内按自己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另一方面,物权人也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给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造成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物权的义务。正因为如此,民法学上称物权为“对世权”,而称债权为“对人权”。
3.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指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如果某人依法对某物取得所有权,则即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能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际占有人主张其权利。当然,法律确实的某些特殊制度也会将该追及效力阻断,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6.物权具有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即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对内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即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债权之间则不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享有平等的清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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