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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南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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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0 10:07:00 来源: 其它
作者:赵老师
  距离2022年全国成人高考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请相关考生提前复习备考,河南成考网为帮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复习,整理了成人高考各层次、科目复习资料,如下:

  第九章所有权与占有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与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直

  接地、不经任何中介地和无条件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利,所以,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

  所有权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旨在极其所能地描述所有权作用的全面性与充分性。因此,所有权归结为完全物权。此外的其他物权,则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物的支配,因而在性质上归结为完全物权。

  3.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恒久性的财产权。他物权是有限的,只能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有效,期限到来之日便是权利消灭之时,而所有权的存在却不以期限为要件。法律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预定其存续期间。当然,所有权的恒久性不等于说所有权不可能消灭。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或者其他形式而同作为整体的所有权相分离,但这种分离是暂时的和有条件的,而且所有权不会因为这种分离而改变其性质。在所有权上的限制或者负担清除后,所有权便又回复其圆满状态。这即是所有权的弹力性。

  5.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法制社会中,没有绝对的权利,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行使其权利时,不可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可以利用所有物去进行非法活动或取得非法利益。从实质上而言,就是所有权的行使应当和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相兼容。

  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1)私法上的限制。私法上的限制主要是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行使所有权的限制,如权利不能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均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二是对他人权利行使的忍受。

  (2)公法上的限制。公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是以保护社会公益为目的。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指所有人为实现对所有物的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所有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不仅止于抽象,通常表现为以下具体权能:

  1.占有权能

  占有,指所有权人对物为控制、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人行使物的支配权的基础与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条件下也会与所有权分离,当占有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时,非所有人享有的占有权能同样受法律保护。当非所有人的占有被他人侵夺时,同样可以基于所享有的占有权能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

  2.使用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与用途,在不违反法规与社会习俗的条件下对物加以利用而满足某种需要的权利。使用可以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与所有权人分离而交由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物权的使用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例如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在双方约定的承租期内,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原成立的租赁协议仍然有效,即买卖不破除租赁,其使用权作为物权也得到保护。

  了解使用权能时往往需要明确一点:使用是不损毁、不改变物的性质的条件下的使用,一方面,这强调了依法与善良习俗的要求,另一方面,这强调了使用与处分权能的区别:将物进行加工并改变物的性质,例如将小麦加工为面粉、将面粉加工为面包、将面包出售消费掉,属于处分权能中的事实上的处分,而不再是使用。

  3.收益权能

  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收益与使用相联系,但又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因为所有权必然要求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和增值自己,人们所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如果享有所有权对所有人毫无利益,所有人等于一无所有。

  对财产获取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取得的利益称为天然孳息,如树的果实、牲畜的奶、毛以及牲畜的仔畜;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消费借贷中出借人收取的利息等。所有人取得自己财产的孳息的权能,在所有权关系中称为收益权。收益权也可以为非所有人依法享有。特别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将由所有人和经营人共同享有。

  4.处分权能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条件下进行转让或使物的性质发生变化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原所有权人将所属物权有偿或无偿地转交他人,从而导致旧的所有权消灭,新的所有权产生。由于物本身的客观存在,变化的是与物发生关系的所有权,所以又称为法律上的处置,换言之,法律上的处置是指依所有权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如以物做抵押、转让他人等。所谓变化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甚至消灭,如金属等原材料被加工为产品和机器,粮食被食用或者加工为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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